現況交屋」真的能讓賣方完全免責嗎?其實沒有那麼簡單!
很多人在買房時看到契約寫著「現況交屋」,直覺會以為:房子長什麼樣就收什麼樣,之後有問題也不能怪賣方。但在法律上,事情並沒有這麼單純。
1. 所謂「現況交屋」,真正的意思是:買方對於當時「可以看見、且已被明確告知」的房屋狀況,表示同意接受。
2. 另外還要區分「顯在瑕疵」與「隱藏瑕疵」。像牆壁龜裂、天花板水痕、磁磚缺角這種,一般人在看屋時用肉眼就能發現的問題,屬於顯在瑕疵。如果買方在明知這些狀況下仍同意現況交屋,原則上事後就不能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3. 但如果是一般人無法在看屋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例如結構問題、樑柱受損、內部滲水等,這些就屬於隱藏瑕疵。特別是當賣方「已經知道卻沒有告知」時,更不能用現況交屋來規避責任,仍然可能需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主臥室漏水已經明顯可見,且房仲有清楚說明,雙方也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排除此項瑕疵,那麼這部分確實可能被有效排除。但若之後發現房屋結構本身有問題,而這是當初看不出來的,甚至賣方早已知情卻未告知,那就不屬於現況交屋的範圍,賣方仍需負責。
4. 「現況交屋」並不等於「自動放棄瑕疵擔保請求權」。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契約中必須清楚記載:買方已經知悉哪些具體瑕疵、並且明確表示願意放棄相關權利
5. 如果只是單純寫「現況交屋」,但沒有具體列出瑕疵內容與放棄意思,通常不會被認為買方已經完全放棄權利。
現況交屋只保護「你看得到且知道的問題」,對於看不到或被隱瞞的瑕疵,賣方仍然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