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出軌能求償嗎?看懂「配偶權」實務現狀
自從通姦罪廢除後,許多發現伴侶外遇的民眾都會問:「那我還能用什麼方式保護自己?」答案是:民事損害賠償。而這其中的關鍵,就是近年來爭議不斷的「配偶權」概念。
什麼是「配偶權」?
簡單來說,配偶權是基於合法婚姻關係所產生的身分權利。它包含了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忠誠、共同生活、互相扶持,並維持婚姻美滿的權利與義務。
雖然民法條文中沒有「配偶權」這三個字,但過去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這屬於人格權的一種,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當配偶或第三者做出「太過分」的行為,像是發生親密關係、頻繁曖昧互動,就可能侵害了這個權利。
近期引爆討論的台南判決
最近台南有個案件引發熱議:一位人夫發現妻子和別的男人多次上汽車旅館、互稱老公老婆,對話還涉及親密內容,於是提告求償100萬元。
但法官的判決讓人意外——直接駁回請求。法官在判決書中更寫下強烈見解:「法律沒有規定配偶權」、「用配偶權來主張對另一半的控制,是封建時代的思想遺毒」。
這個判決反映了一個重要現象:法官們對於「配偶權」的看法正在分化。
傳統多數見解:承認配偶權
- 認為婚姻是重要的社會制度,應該受到保障
- 如果外遇證據明確(如捉姦在床、親密照片、曖昧對話),通常會判賠
- 賠償金額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視情節嚴重程度、雙方經濟狀況而定
新興見解:質疑配偶權
- 認為通姦罪除罪化後,國家不應過度介入婚姻關係
- 強調憲法保障「性自主權」,配偶無權控制對方的身體和情感
- 認為婚姻問題應透過溝通或離婚解決,而非金錢賠償
關鍵問題:怎樣才能成功求償?
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證據的質量是勝敗關鍵:
容易被法官接受的證據
-直接證據:明確的親密照片、影片
-複合證據:曖昧對話+汽車旅館消費紀錄+行蹤軌跡的交叉比對
-自白證據:配偶或第三者承認關係的訊息或錄音
說服力較弱的證據
-單獨的曖昧對話(可能被認為是開玩笑)
-只有一方進出旅館的紀錄(無法證明與第三者同行)
-單純的友誼互動照片
台南這個判決提醒我們:法律對婚姻的看法正在改變。過去「抓姦必勝」的觀念可能需要調整。
但這不代表外遇受害方完全無法求償。實際上,只要有充分且直接的證據,多數法院仍然會認定這侵害了配偶的「身分法益」(即使不叫配偶權),判決適當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