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法院重判

酒後駕車是社會各界深惡痛絕的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不容忽視。近日,苗栗地方法院的一則判決即為典型案例:一名男子有四次酒駕前科,去年十月再度酒後騎車,其呼氣酒精濃度更高達每公升1.12毫克,遠超過法定標準,最終遭法院判處『九個月有期徒刑』。
法官於判決中嚴正指出,被告無視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安全,且過往的刑罰顯然未能使其心生警惕,故有必要判處較長刑期,令其「在牢裡好好反省」。
本案中O男所觸及的,正是刑法中的「累犯」制度。依刑法第47條規定,若行為人於前次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構成累犯。法院於裁量時,「得」於法定刑度範圍內加重其刑。
此項規定在酒駕(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案件中尤為常見。許多酒駕者即便曾受罰金、吊照甚至牢獄之災,仍心存僥倖再度違法,其背後反映的不僅是個人輕忽,更凸顯了單純的處罰未必能根除再犯風險。此時,檢察官於起訴及法官於量刑時,便會將「累犯」列為重要考量,傾向給予更嚴厲的制裁,以彰顯法律遏止再犯、保護社會安全的決心。
尊重自己,也保護他人,拒絕酒駕,共創良好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