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民眾問我們:「律師,離婚後孩子要跟誰?我該怎麼爭取監護權?」或者「如果我沒拿到監護權,是不是就不能再看孩子了?」
其實,大家說的「監護權」,指的是孩子平常跟誰一起生活、由誰負責照顧他的日常大小事。而「探視權」,則是沒有跟孩子住在一起的那一方爸爸或媽媽,仍然可以定期和孩子見面、保持聯繫的權利。法律這樣規定,就是希望孩子在爸媽分開後,還是能感受到雙方的愛與關心。
法院在決定孩子要跟誰的時候,不會只比較誰賺的錢多,而是會用「怎麼做對孩子最好」當作最重要的標準。法官會仔細了解爸爸媽媽各自的照顧能力、生活是不是穩定、跟孩子的互動好不好等等,再選出真正適合孩子成長的環境。
就算沒有爭取到監護權,您也一樣擁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具體怎麼見面、多久見一次,可以雙方好好商量,或是請法院幫忙決定。比方說,可以安排每週或每月的固定見面時間,平常打打電話、視訊,或是寒暑假一起過節、出遊。
離婚後,孩子主要由一方照顧,不代表另一方就從此和孩子分開。探視不單單是父母的權利,它更是孩子能夠同時擁有爸爸和媽媽的愛、健康長大的重要保障。
如果您正因為孩子的監護權或探視問題感到煩惱與無助,隨時歡迎聯絡我們事務所。讓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陪您一起找到最合適的方式,守護您與孩子之間的珍貴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