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當事人有傷害犯行起訴請求將近兩百萬元,然於本所律師努力研究下,發現原告主張因受傷而罹患憂鬱症非為事實。研究證據資料時,發現原告長久以來都沒有按照醫師指示複診,推論出原告其實沒有罹患憂鬱症,原告僅是藉由當事人曾經有傷害犯行,意圖索取高額賠償金。最後法官採信本所律師主張,認為原告主張不合理,故認為當事人僅需負擔十分之一之費用,其餘十分之九賠償金即毋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