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為土地、建築物,出租給台灣民政府作為辦公室,遭檢察官偵辦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兩項罪名起訴,一審在所辯護下,得到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院法官撤銷原判決,將水土保持法維持無罪判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