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95年間間受委任處理建造執造案,公司及負責人同意給付的報酬至今都沒有拿到,也由於公司歇業等原因,當事人一直未提告,本所發現委任報酬的請求權就快罹於時效,鼓勵當事人打官司,並且用債權讓與方式,向公司及董事長的債務人代位請求,經法院判決董事長的債務人應給付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