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到底是什麼?遺囑可以自由分配遺產,但不能完全剝奪特留分

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原則上可以透過遺囑決定遺產如何分配,但法律仍為部分繼承人保留最低限度的繼承保障,這就是「特留分」。

一起王姓地主留下超過3億元遺產,遺囑卻將絕大多數財產指定由2名兒子取得,4名女兒每人僅分得約3萬多元。女兒因此主張,依照自己的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計算,原本至少應取得約2100多萬元,因此遺囑侵害了她的特留分。

立遺囑並不代表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把某些子女排除在遺產之外。如果遺囑分配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2. 特留分被侵害後,到底能不能直接請求「拿錢」?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爭點。

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特留分扣減權的本質,是讓受侵害的繼承人透過「扣減」遺贈或遺囑處分,使自己的特留分獲得保障*並不是一行使扣減權,就當然轉變成一筆可以直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的金錢債權。

因此,一審認為女兒雖然已經透過存證信函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但遺產尚未完成分割,其他繼承人也尚未正式取得個別遺產,女兒直接要求兄弟及其子女支付2100多萬元,在法律上並不適當,所以直接駁回。

但問題在於,特留分遭侵害後,究竟應該透過「返還特定遺產」、「回復共有關係」,還是可以直接以金錢補足不足額?

實務上並非完全沒有不同見解,部分法院認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用金錢方式填補特留分不足額。因此,本案才會出現一、二審對於「特留分扣減後的法律效果」有不同看法。

3. 高院為何沒有直接判女兒勝訴,而是認為一審程序有問題、發回更審?

高院真正指出的問題,不是直接認定女兒「一定可以拿到2100多萬元」,而是認為:這麼重要、而且實務上存在爭議的法律問題,一審不應該完全不開言詞辯論就直接駁回。

法院如果認為當事人的法律主張、請求方式可能有問題,涉及法律見解歧異時,應適度行使「闡明權」,讓當事人有機會針對法院所採取的法律見解進行說明、補充或調整主張。

本案一審直接認定女兒請求金錢「於法不合」,沒有經過言詞辯論,也沒有讓當事人針對「特留分究竟能否以金錢返還」這個重要爭點充分陳述。高院因此認為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才將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所以這起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女兒能不能拿回2100萬元」,而是,遺囑侵害特留分後,扣減權究竟產生什麼法律效果;再來,當法律問題存在實務爭議時,法院是否應先讓雙方充分攻防,而不能逕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