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飲水中偷偷摻入毒品,可能構成使人施用毒品罪
近期的藥師下毒事件,最主要的法律爭議,是行為人未經同意,將毒品摻入他人飲水,使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服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施用毒品,會依毒品級別處罰。
FM2(氟硝西泮)屬第三級毒品,因此若能證明行為人是故意將FM2摻入飲水,使被害人不知情飲用,可能涉及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依法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2. 如果下藥是為了性侵,是否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如果進一步證明行為人下藥的目的,是讓被害人陷入昏睡、意識不清,以便進行性侵害,就可能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甚至進一步討論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不過,單純「下藥」本身,並不等於已經著手強制性交。刑事責任仍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以及客觀上是否已經開始實行性侵害行為。
例如,若只有下藥行為,卻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其已經開始進行性交或強制性交的實行行為,是否成立強制性交未遂,就會涉及「何時算著手」的法律判斷。因此,不能僅因使用了俗稱「約會強暴藥」的藥物,就直接認定一定成立強制性交未遂。
3. 監視器、藥物劑量及其他被害人證詞,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本案後續調查的關鍵,在於能否從客觀證據推認行為人的真正目的。例如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下藥過程及行為人的後續行為;藥物鑑定及劑量則可以協助判斷其可能造成的作用。
如果另有其他被害人指稱曾遭相同手法對待,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斷行為人主觀犯意的間接證據。但每一個案件仍須個別證明,不能單純因為存在其他指控,就直接認定本案行為人具有性侵犯意。
因此,本案至少可能涉及「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的刑事責任;至於是否進一步成立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則必須看檢警能否證明下藥與性侵害之間具有具體的犯意及實行行為。
建議您若遇到類似情況,第一時間應趕緊尋求法律協助,在保護自身安全之虞,保存證據以利後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