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的形式要件


1. 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近期有則案例解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依《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由其中1人代筆、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全體簽名,才符合形式要件。
案例當中,代書表示當天由3人共同擔任見證人,逐條宣讀遺囑後,由謝翁確認內容並親自簽名,3名見證人也完成簽名。法院認為整體程序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定方式,因此遺囑有效。
2. 遺囑簽名遭質疑偽造,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當中的4名女兒主張父親的簽名與過去筆跡不同,甚至認為印章遭盜用,因此遺囑可能是偽造。不過,法院並不會單純因為筆跡有所不同,就直接認定遺囑無效,而會綜合其他證據判斷。
本案法院比對謝翁立遺囑後約1個月的郵局文件簽名,認為兩者在筆順、字形及書寫習慣上具有相似性,也考量謝翁當時已86歲,高齡者的握筆力道及書寫狀況可能有所變化,因此認定遺囑確實是謝翁親自簽署。
此外,遺囑是否蓋有印章並非代筆遺囑的必要要件,因此即使印章曾經遺失,也不足以單獨否定遺囑效力。
3. 見證人與AI照片爭議,是否會影響遺囑效力?
女兒另主張,其中2名見證人分別是代書的妻子及哥哥,因此沒有資格擔任見證人;並質疑遺囑現場照片可能經AI偽造。
但法律上,並非與代書有親屬關係的人就當然不能擔任見證人,必須進一步判斷是否具有《民法》所禁止的身分,例如受遺贈人、遺囑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等。本案法院認為代書的妻子及哥哥並不屬於法律禁止擔任見證人的對象,因此見證資格沒有問題。
至於AI照片部分,女兒僅提出「現在AI可以造假」的可能性,卻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照片確實遭到偽造。法院因此仍將代書及見證人的一致證述、照片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最終認定遺囑有效。
本案也提醒,遺囑爭議的關鍵不只是「內容合不合理」,而是能否證明遺囑符合民法的法定形式,以及是否確實出於立遺囑人的真意。即使子女認為分配不公平,也不當然代表遺囑無效;若要主張偽造、無行為能力或見證人資格不符,都必須提出具體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