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財產保護
近期有則案例指出,一名曾祖父已失聯超過78年,且依出生資料推算已高齡151歲,是否可以直接認定已經死亡,而不需要經過死亡宣告程序。
一審認為,雖然曾祖父長期沒有戶籍資料,但因其年齡已遠超過一般人的合理壽命,應可推定已自然死亡,因此不屬於《民法》第8條所稱的「生死不明」。
但二審認為,死亡宣告制度的目的,就是在失蹤者長期下落不明、無法確定生死時,透過法律程序終結其法律關係。即使依年齡判斷「很可能已經死亡」,仍不能直接取代法律上的死亡宣告程序。
依《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達到法定期間,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經公示催告程序後宣告死亡。一般失蹤滿7年即可聲請;若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期間則縮短為3年;若因特別災難而失蹤,期間更可能縮短。
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是在法律上確定一個「死亡時點」,讓失蹤人的婚姻、繼承、財產等法律關係得以處理。因此,本案張男之所以聲請死亡宣告,主要是因曾祖父名下仍有不動產,如果沒有合法的死亡原因或死亡宣告,後代便可能無法順利辦理繼承登記。
3. 為什麼法院不能直接認定「151歲就是已死亡」?
本案最重要的法律觀念,是「事實上死亡」與「法律上死亡宣告」有所不同。
即使一個人已經高齡到幾乎不可能仍然存活,也不代表法院可以直接跳過法定程序。死亡宣告制度的目的,就是透過公示催告給失蹤本人或知悉其下落的人最後一次陳報機會。
因此,二審法院准許進行公示催告,公告後給予2個月期間,若曾祖父本人或知道其生死的人均未向法院陳報,法院才會依法宣告死亡。如此才能正式確定死亡的法律效果,進一步處理遺產及不動產繼承問題。
本案也提醒民眾,家族早期留下的土地、房屋若因所有權人失聯、死亡資料不明而無法辦理繼承,並不代表只能放著不處理;符合要件時,可以透過死亡宣告程序解決長期存在的財產及繼承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