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代墊返還
1. 兄弟姊妹代墊遺產稅後,能否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
近期有則案例指出,部分繼承人先代其他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後,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遺產稅雖由全體繼承人依法負擔,但各繼承人內部仍可依約定或實際應負擔比例分擔。案例中的姊姊先替弟弟墊付其應負擔的37萬餘元,並非代表姊姊自願承擔弟弟的稅負,而是形成對弟弟的返還請求權。
法院根據遺產稅繳款書、匯款紀錄及雙方簽署的權利讓渡書,認定弟弟確實應返還姊姊代墊的款項。
本案姊弟原本約定,弟弟以嘉義市的不動產權利讓渡給姊姊,作為姊姊代墊遺產稅的補償。然而,姊姊事後才發現該房產早已遭債權人查封,導致弟弟無法依約將房產權利移轉給姊姊。
這涉及「給付不能」的問題。當債務人原本約定提供特定財產作為給付,但因該財產已遭查封等原因,客觀上無法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本案中的法院認為既然弟弟無法履行房產讓渡義務,姊姊便可以請求返還原本代墊的款項。
本案也提醒民眾,若約定以房屋作為債務清償或補償方式,不能只看對方是否「名下有房」,還必須確認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權、查封、假扣押或其他限制登記。
尤其房屋遭查封後,即使名義上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原屋主,也可能無法自由處分或移轉房屋。若在未確認產權狀況前就約定以房產抵債,最後可能出現「約定了房子,卻拿不到房子」的情況。
因此,若以房產作為遺產分配、債務清償或代墊款補償,最好事前調閱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抵押權及查封等權利狀況,並將付款、房產移轉及無法過戶時的違約責任明確寫入契約,才能降低日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