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承購權
【租了25年就能不搬?高雄老屋租客「主張優先承購權」敗訴,法律上爭點在哪?】
高雄近日出現一起引發熱議的租屋糾紛。一名女房客承租房屋長達25年,在房東要求返還房屋時拒絕搬遷,甚至主張自己住了20多年,應該享有「優先承購權」。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其主張於法無據,判決房東勝訴並限期返還房屋。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討論,在於它不只是單純的「房東趕房客」,而是牽涉到我國租賃制度中幾個經常被誤解的重要法律問題。
1. 不定期租約不代表可以永久居住
本案法院認定雙方屬於「不定期租賃」,也就是沒有約定明確租期。很多人以為租久了就不能被趕走,但法律上房東仍可依法終止租約,只是必須提前通知並透過合法程序處理,不能直接斷水斷電或強制驅離。
2. 租25年也不會變成房屋所有人
房客主張自己住了20多年,因此應享有優先承購權,但法院認為一般住宅租客並不適用土地法上的優先購買權。租賃權本質上只是使用房屋的權利,並不會因時間久就變成所有權。
3. 優先承購權有法律上的適用限制
我國法律確實存在「優先承購權」制度,但多半適用於基地承租、耕地承租或共有人間的情況。普通住宅租客若沒有在租約中特別約定,通常無法主張「房東賣房要先賣給我」。
4. 長期不重新簽約,對房東風險較高
實務上許多房東與熟客長期口頭續租,最後容易形成不定期租約。一旦房客拒絕搬遷,房東即使最後勝訴,也可能因訴訟、上訴與強制執行程序拖上很久,因此實務上常建議定期簽約與辦理公證。
5. 案件背後也反映高齡租屋困境
部分網友認為房客死守不搬,可能與年齡較大、不容易再租到房有關。近年高齡租屋困難逐漸成為社會問題,也使部分租賃糾紛不只是單純法律問題,而牽涉到居住安全與高齡化社會的現實壓力。
這起案件其實凸顯了兩件事,一方面,租賃關係再久也不等於取得所有權;另一方面,台灣長期租屋制度與高齡居住保障之間,仍存在明顯制度落差。當「居住安全感」與「所有權保障」發生衝突時,法律如何平衡,未來恐怕只會越來越常見。如果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與瑞麟地政法律事務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