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附負擔贈與案件
母告女討房敗訴!「住到百年」口頭約定為何不被法院採信?
案件事實:王姓婦人主張早年把房子「贈與」女兒,但女兒想賣屋,違反讓她住到百年的約定,訴請撤銷贈與,要回房子。女兒辯稱跟父母買房後,基於孝心無償供父母居住,但沒答應住到百年。法官指王婦無法舉證買賣為假、贈與並附加約定為真,駁回告訴。
本案最大的爭點,在於25年前的房屋移轉究竟屬於「買賣」還是「贈與」。
母親主張雙方只是以買賣名義辦理過戶,實際上是將房屋贈與女兒,並附帶讓父母居住至百年的負擔;女兒則提出金流證明,主張自己確實支付價金購屋。
法院認為,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雖然當年曾被課徵贈與稅,但稅務機關認定與民事法律關係並非完全相同,不能僅因課徵贈與稅就直接推論買賣為假、贈與為真。因此在缺乏足夠證據下,法院未採信母親的說法。
母親主張當年雙方約定讓父母永久居住至死亡為止,因此女兒出售房屋已違反約定。
然而,法律上主張附負擔贈與或使用借貸存在特殊期限者,都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雙方確有此約定。單純多年來持續居住於屋內,僅能證明事實上受到容許居住,不代表法律上已取得終身居住權。
法院認為,母親未能證明雙方曾成立「居住至百年」的法律約定,因此無法要求女兒繼續提供居住至死亡為止。
母親的兒子出庭作證,表示姐姐取得房屋屬於無償受贈,而支付給母親的款項只是孝親費而非買賣價金。
但法院指出,兒子未來可能成為母親遺產繼承人,與案件結果具有利害關係,其證詞難認完全客觀中立。此外,女兒已提出相關金流資料,兒子僅以個人認知認定款項屬於孝親金,證明力不足。
不要以為「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力就輕忽:口頭約定雖然有效,但證明難度極高。一旦對方否認,你幾乎無法舉證,尤其事隔多年。
父母給子女房產,若想保留居住權,一定要「白紙黑字」:
可以寫在贈與契約裡,明訂「贈與之附帶條件:父母得居住至百年,否則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家人之間移轉房產時,若涉及借名登記、附條件贈與、終身居住權或扶養約定,最好以書面明確記載權利義務。如果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律師事務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