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崗直播事件:從妨害風化到散布性影像罪,法律上可能有哪些問題?】
近日台北陽明山擎天崗發生一起引發大量討論的「直播事故」。一對情侶深夜在涼亭發生性行為,過程被24小時公開直播鏡頭完整拍下,畫面隨後在社群平台與影音網站大量轉傳,甚至演變成群眾前往「朝聖打卡」的社會現象。但這起事件背後,其實牽涉到不少刑法上的重要爭議,尤其是「公然猥褻罪」與近年備受關注的「散布性影像罪」。
1、在公開場所發生性行為,可能涉及妨害風化罪
本案最直接涉及的,是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所謂公然猥褻,重點不只是「有沒有裸體」,而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看見的場所,從事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違反一般社會性道德感情的行為。
實務上,若是在公園、海邊、車站、公共步道、開放空間進行性行為,即使是深夜、現場看似沒有人,仍可能成立公然猥褻。
2、「不知道有直播鏡頭」能免責嗎?
報導中,男子主張自己「不知道有直播鏡頭」。
但這通常不會直接阻卻公然猥褻罪成立。
因為公然猥褻罪保護的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並不以實際有人觀看為必要。
只要行為地點本身具有公開性、不特定人可接近,即可能成立犯罪。
3、轉傳影片的人,可能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
本案另一個重點是大量網友下載、截圖、轉傳影片。
這可能涉及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如果影片內容已達明顯性行為、裸露生殖器程度,且具有刺激性慾特徵,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猥褻影像。
尤其近年法院對於網路傳播採取較嚴格態度,因為網路散播速度快、範圍廣,影響遠大於過去實體光碟或刊物時代。
4、本案會成立「散布性影像罪」嗎?
很多人會聯想到近年新增的「散布性影像罪」。
但這部分其實有法律爭議。
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主要是處罰「未經當事人同意,散布其性影像。」
例如偷拍性愛影片、報復性性愛影像等。
但本案畫面來自公共直播鏡頭,而不是私人偷拍。
因此目前最大的爭點會是當事人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
如果法院認為兩人在公開場所從事性行為,本就暴露於不特定人可能觀看狀態,隱私期待已大幅降低,則未必能成立性影像犯罪。
而後續網友瘋狂轉傳、二創與模仿,又衍生出另一層「散布性內容」與網路犯罪問題。
提醒您,下載或是散布相關影像都很有可能觸法!若您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律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