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也是遺產!領完錢想躲債「拋棄繼承」卻被法院認定無效!
1. 案件事實:
一名馬姓女子在妹妹過世後,先迅速領取妹妹勞工退休金專戶內約74萬元。之後,為了避免承擔妹妹生前留下的約15萬元債務,她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債權銀行發現後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勞退金屬於遺產的一部分,而馬女在聲請拋棄繼承前,已主動領取該筆款項,屬於對遺產的積極處分,依法應認定為已承認繼承。因此,法院判決其拋棄繼承無效,並認定其仍為繼承人,須在繼承範圍內負責清償妹妹的債務。
2. 勞退金到底是不是遺產?
很多人直覺會以為「勞退金是給遺屬的,不算遺產」,但法院認為在請領前死亡,專戶裡的錢就是被繼承人的財產。因此勞退不是什麼額外福利,而是遺產的一部分,所以誰去領、怎麼領,都會直接影響「繼承關係」。
3. 先領錢=已經承認繼承,不能再拋棄: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若對遺產為積極處分行為,例如申請提領、使用或移轉財產,通常會被認定為已承認繼承。一旦構成承認繼承,就不得再主張拋棄繼承。因此一旦承認繼承,就不能回頭說「我不要了」。
4. 真正安全的做法:限定繼承,而不是硬拋棄:
現行法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原則上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不用以個人固有財產負責。因此,面對被繼承人遺有債務的情形,多數情況下並無急於拋棄繼承的必要。本案若採限定繼承,繼承人僅需以所領取的勞退金清償債務,剩餘部分仍可保留。反之,一旦先行領取遺產又主張拋棄繼承,不僅無法免責,反而可能被認定為拋棄無效,最終仍須負擔清償責任。
馬姓女子可能認為用先領後拋棄的方式既能保留遺產也不用繼承債務,實務上可不是這樣認為,遺產繼承、拋棄等法律問題十分複雜,建議您跟信賴的律師討論後再做決定!